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近日正式颁布实施。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供了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缺乏可资操作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我省很多企业难以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高度重视我省实施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扣除政策,在有关材料上作出了广东要加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重要批示。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汪洋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附:《广东省科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doc |